《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2016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采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等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是否有效呢?从北京高院的参考意见可知,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该认定为有效。但对于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容易造假,因此在认定协议效力时应该慎重。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2016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采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等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是否有效呢?从北京高院的参考意见可知,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该认定为有效。但对于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容易造假,因此在认定协议效力时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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